与控股股东西藏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(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)等存在未经董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,且达到2021年净资产的0.5%以上。西藏矿业
你作为西藏矿业时任董事会秘书,未能勤勉履职尽责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相关规定,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